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正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